律师,您好!在北京的一个远房表亲戚,因贪图钱财一时被诱惑而参与一起抢劫。请问北京市抢劫罪数额认定具体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018-03-29 09:16:08 回复
您好,我的提议是如下内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劫罪的数额认定基本有以下规定: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就是对于北京市抢劫罪数额认定具体规定的解释,希望我整理的以上资料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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