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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算共同债务吗

唐* 贵州-毕节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9.12 05:53:52 492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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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关键在于债务用途和双方意思表示。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就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共同贷款买房、为孩子教育借款。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消费、赌博等个人事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受益,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在借款时尽量共同签字,明确债务性质,避免后续纠纷。
2.若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应及时收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3.若对债务性质存疑,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2 08: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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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中债务性质的认定并非简单依据婚姻存续状态。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务用途与双方意思表示。
(2)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像共同贷款买房、为孩子教育借款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在经济活动中的共同体属性。
(3)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消费、赌博等个人事务,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4)在实际法律操作中,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满足共同债务的条件。

提醒:夫妻双方在涉及借款时,应明确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若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建议咨询以获得具体分析。

2025-09-12 08:4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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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款时尽量让双方共同签字。日常生活中,保留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合同等。
(二)若怀疑借款是对方个人债务,要注意收集该借款仅用于对方个人事务且自己未受益、不知情的证据,如对方赌博的相关凭证等。
(三)当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借款符合共同债务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9-12 08:1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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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借钱未必是共同债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要看用途和双方意思。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借款,像共同贷款买房、为孩子教育借钱,算共同债务。

2.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消费、赌博等,另一方不知情且未受益,通常是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还钱。

3.实践中,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要负责证明借款符合条件。

2025-09-12 07: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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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不一定是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用途和双方意思表示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务用途和双方意思表示。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像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就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共同贷款买房、为孩子教育借款。若借款仅用于一方个人消费、赌博等个人事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受益,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符合共同债务条件。若对夫妻债务认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5-09-12 06:16:32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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