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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通知被告人的时限是多少天?

ask****645 河南-信阳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9.10 00:42:07 496人阅读

诉前保全通知被告人的时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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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02634条

诉前保全法院一般不会专门通知被告人时限。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尽快通知被保全人,但法律没明确规定具体天数。若被保全人对保全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复议。解决方案就是被保全人收到通知后,若认为保全有误或超范围,及时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复议,争取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

2025-09-10 01:05:21 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第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第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第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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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30 224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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