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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踝骨折造事车主不赔怎么办

周** 北京-怀柔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9.07 11:20:35 432人阅读

脚踝骨折造事车主不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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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踝骨折车主不赔可按以下步骤处理维护权益。
1.收集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明事故发生及自身损伤和损失情况。
2.申请调解: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时,可申请交管部门调解。
3.提起诉讼:调解失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等。
4.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审理并判决后,若车主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等方式实现赔偿。

通过以上步骤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2025-09-07 19: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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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处理赔偿问题的基础,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明确双方责任,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等可作为损伤和损失的有力证明。
(2)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是在协商不成时的一种解决途径,能借助行政力量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更具强制力的手段,可要求车主赔偿多项合理费用,若构成伤残还能主张伤残赔偿金。
(4)法院判决生效后,若车主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实现。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09-07 17:2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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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是关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明确责任,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可证明损伤和损失,要妥善保存。
(二)当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可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促成赔偿事宜。
(三)若调解失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构成伤残的还能主张伤残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生效后车主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实现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09-07 16: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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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明事故发生及自身损伤和损失。

2.协商调解:双方若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可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调解失败则向法院起诉。

3.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起诉状及证据,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

4.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车主不赔偿,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冻划财产实现赔偿。

2025-09-07 14: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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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脚踝骨折车主不赔,可收集证据,先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车主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在脚踝骨折车主不赔偿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等证据,能明确事故责任和自身损失情况,是后续处理的基础。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解决方式,有助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若调解失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这是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法院判决具有强制力,若车主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可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以实现赔偿。若在处理此类赔偿问题时遇到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025-09-07 13:20: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依据B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九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如果骨折后行内固定手术,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如果没有行内固定手术,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扩展资料:评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B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B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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