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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权益受损时,执行董事应明确自身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此类诉讼。
(二)符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条件的股东,需先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9-07 17:3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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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董事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
法律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设置的诉讼制度。根据规定,该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执行机关成员,并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范畴。符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条件的股东,在履行前置程序后,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权益。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公司权益受损等相关法律问题,涉及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针对性强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7 17:1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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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代表诉讼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即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才会启动。
(2)该诉讼明确了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原告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3)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执行机关成员,不具备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
(4)符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条件的股东,需先履行前置程序,之后才可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权益。
提醒: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前置程序。不同公司情况及权益受损情形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7 16: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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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不具备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未积极起诉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身名义对侵害人发起的诉讼,原告必须是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者。
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执行机关成员,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当公司权益受损时,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条件的股东,可通过履行前置程序,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明确执行董事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区别,避免认知误区。
2.符合条件的股东要及时了解自身权利,在公司权益受损时积极履行前置程序,提起诉讼。
3.公司可加强对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股东的维权意识。
2025-09-07 15:1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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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董事不能当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权益被侵害,公司却不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侵害人。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执行董事是公司执行机关成员,不具备原告资格。
3.当公司权益受损,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后,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维护公司权益。
2025-09-07 15:05: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