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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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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照顾父母多的可不可以多分遗产

蔡** 广东-广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9.07 06:51:39 328人阅读

子女照顾父母多的可不可以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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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照顾父母多的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若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按协商结果分配,有争议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照顾父母多体现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涵盖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反之,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各继承人就遗产分配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进行。要是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多分遗产,但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果在遗产分配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07 12: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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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分割遗产时可多分。因为照顾多代表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像日常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

2.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3.各继承人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分遗产。若有争议,照顾多的子女可起诉多分,但要提供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

2025-09-07 11:3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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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在分割遗产时可多分。法律明确,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适当多分。照顾父母多属于尽主要扶养义务,涵盖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及精神慰藉等方面。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若各继承人能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分配遗产。要是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多分,但需提供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建议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平时留存照顾父母的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护理记录等。继承人之间也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避免伤了亲情。

2025-09-07 10:2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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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照顾父母多属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像日常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与精神慰藉等行为都在此列。
(2)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3)各继承人若能就遗产分配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处理。若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可起诉主张多分遗产,但需提供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

提醒:
照顾父母多的子女主张多分遗产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复杂,遗产分配争议解决方案各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07 09: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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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在分割遗产时,可先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按协商结果分配遗产。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照顾父母多的子女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多分遗产,此时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如日常照顾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邻居证人证言等。
(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09-07 08:25:35 回复

您好,关于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dsbygoogle=widow.dsbygoogle||[]).push({});案情:刘某(男)与王某(女)因感情不和,于一年前经判决离婚,时年六岁的女儿刘小丫判决随刘某共同生活。由于刘某在外地工作,刘小丫一直在刘某的父母处生活。王某认为,刘某虽长期在外工作,但有条件将小丫带到外地一起生活,但刘某未尽此义务,虽然祖父母对小丫关心颇多,但不能替代父爱,且刘某也已再婚,定居外地,意欲再次生育,必然不能很好地对小丫尽抚养义务,并且刘某父母阻碍王某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小丫的健康成长,故请求判决变更小丫的抚养关系。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学习等多种原因象刘某这样的父亲并不在少数,双方离异后,未能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但并不说明刘某未对其尽抚养义务。笔者认为:1、本案涉及到父母是否必须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照顾权的问题。所谓父母照顾权,是指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的总称。虽然,父母照顾权是基于身份和法律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从通常理解,涉及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放弃或转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定父母照顾权必须由父母亲自行使的绝对僵化的论断。2、父母照顾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为基本出发点。设立父母照顾权就是通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管理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言行、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以达到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目的,有关撤销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以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法律规定,也均体现了这一目的。所以,任何局限于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而背离照顾权设立目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为法律所禁止。3、母亲自行使照顾权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父母未亲自行使照顾权不属于父母丧失照顾权的法定情形。父母丧失照顾权主要基于以下情形:(1)不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或滥用照顾权,情节严重,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2)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教唆未成年子女犯罪等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的;(3)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照顾权的。因此,父母未亲自行使照顾权,只有在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和重大损害的危险或情节严重时,才在法律的禁止之列。4、祖辈自愿照顾未成年孙辈为我国法律所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确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显然,祖辈照顾孙辈,由于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义务,而为法律所允许。祖父母自愿承担起照顾小丫日常起居,保护和管教小丫的责任,并不等同于刘某未尽抚养义务,不能作为变更抚育关系的理由。5、要求父母必须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不太现实。当今社会的现实是:工作、生活节奏快、就业竞争压力大,使得父母不能精心照顾未成年子女;人才和劳力资源流动性大,造成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身处两地的情况十分普遍;家政服务行业的兴起,使得父母不再为照顾未成年子女而事事操心,更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去。综上,笔者认为,父母未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不等同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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