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法院认可的情况,债务人可等待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之后恢复财产管理处分权,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按协议规定受偿,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二)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已受清偿部分仍然有效。保证人等的担保责任不受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让步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结论:
破产程序因和解终结有两种情形,一是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及法院认可后终结,二是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被宣告破产但已清偿部分有效。和解终结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等有不同效力。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法院认可时,破产程序会裁定终结并公告。若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会应和解债权人请求宣告其破产,不过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在效力方面,对债务人而言,可恢复财产管理处分权并按和解协议偿债;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按协议受偿,未申报债权在执行期间不得行使;保证人等的担保责任不受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的影响。如果您在破产和解程序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破产程序因和解终结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通过且获法院认可,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这意味着破产程序在和解达成后顺利结束。
(2)第二种是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不过执行和解协议中已受清偿部分依旧有效。
(3)和解终结破产程序效力多方面体现。对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处分权,需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对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按协议受偿,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对保证人等,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不影响其担保责任。
提醒:
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债务人应严格按协议偿债。不同破产和解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1.破产程序因和解终结有两种情形。其一,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且经法院认可,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其二,若债务人不执行或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不过执行和解协议中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
2.和解终结破产程序效力体现在多方面。对债务人而言,可恢复财产管理处分权,并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受和解协议约束,按协议规定受偿,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对保证人等,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不影响其担保责任。
3.为保障和解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应诚信履行和解协议,积极恢复经营和偿债能力。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债务人履约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和解程序公正、透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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