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上虞法律咨询 > 上虞刑事立案法律咨询 > 贩卖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啥

贩卖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啥

贾* 浙江-上虞 刑事立案咨询 2025.09.06 00:57:05 415人阅读

贩卖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是啥

其他人都在看:
上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上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如果涉及贩卖淫秽物品,要严格把控贩卖数量,避免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如影碟、软件、录像带不超过一百张(盒)等。
(二)杜绝以获利为目的进行贩卖,确保获利不超过五千至一万元。
(三)对于各项数量标准,即使单独未达到,但也不能使两项以上标准分别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不向超过二十人次贩卖淫秽物品,不组织超过十场次播放淫秽影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达二十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场次以上的。

2025-09-06 06:39:0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贩卖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满足特定数量、获利标准或特定行为次数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罪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情形。当贩卖特定种类的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如影碟、软件等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等;或者贩卖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又或者虽未达上述数量标准,但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都达到;以及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达二十人次以上,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场次以上,都符合立案追诉条件。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打击利用淫秽物品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如果遇到关于贩卖淫秽物品罪认定、立案追诉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9-06 05:21:5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构成需以牟利为目的。在数量方面,贩卖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就会被立案追诉,如影碟、软件、录像带等有明确的数量区间。
(2)获利金额也是判定标准之一,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会被追诉。
(3)即使未达到单一数量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样要立案。
(4)除数量和获利外,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达二十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场次以上,也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提醒:贩卖淫秽物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处于何种情形都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涉及相关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9-06 04:00:17 回复
咨询我

1.贩卖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必要举措。这些标准清晰界定了违法的边界,对于打击此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意义重大。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执法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对可能存在贩卖淫秽物品的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如一些隐蔽的小店、网络交易平台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贩卖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鼓励群众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对于网络上的淫秽物品贩卖行为,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打击,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要求其对平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2025-09-06 02:41:12 回复
咨询我

贩卖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为目的,符合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
贩卖特定数量淫秽物品,如影碟等100-200张(盒)以上等;
贩卖获利5000-10000元以上;
未达数量标准,但两项以上达标准50%以上;
向他人贩卖达20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场次以上。

2025-09-06 02:23:29 回复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少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观念、伦理情操,而且动摇了整个社会的伦理准则,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另外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2.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