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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现在在法院处理犯罪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数罪无罪辩护词范文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和某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三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人A在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一)本案中,抢劫系被告人B、C组织策划,被告人A并非活动的组织者;B、C将广州人诈赌的信息告诉诸被告人,并授予他们抢钱方法,被告人A在他们的领导下参与了抢钱。(二)从事后的分赃而言,也可以看出A系从犯,首先犯罪所得由B与C二人负责分赃;其次,从获赃数量上来看,被告人A从中只得了4000元,与B、C拿走的18000元相差甚大,可见A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三)抢劫的犯意并非被告人提出。在实施抢劫前,B、C不仅将广州人会诈赌的信息告诉了各被告人,并提出欲借机对四广州人进行抢劫的想法,可见犯意并非被告人A提出,他只是协助B、C两被告实施了他们的犯意,是从犯。因此,被告人A在本案抢劫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是抢劫犯罪的组织者、策划组,非本案主犯,其完全符合刑法27条规定的从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A的抢劫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A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A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A以为胁迫诈赌之人吐钱不会构成抢劫罪,他直至被抓之日还以为自己是因赌博犯事。2009年6月3日,由于在赌博过程中被害人郑某等将赌具做了手脚进行诈赌,被告依事先与B、C的商定而对被害人索取了34000余元。如果本案中四被害人自己没有实施诈赌行为,则也不会发生被告人他们抢劫的行为。虽然被害人的过错不能不是被告人他们实施抢劫犯罪的理由,但在客观上确实是为被告人一伙实施抢钱提供了“口实”。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不存在诈赌情形,被告人也不会对他们进行抢钱。因此,他们的抢钱行为又不同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犯罪,在主观上的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犯罪。而且由于文化所限,被告人一直以为对诈赌之人进行“以恶制恶”不是抢劫犯罪行为,因此在案发后一直留在绍兴未出逃。(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A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根据被告人A与辩护人第二次会见的口供所述,其是受C胁迫去参赌,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并非主要参与者。且,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使用器械伤害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A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上述为数罪的刑事辩护词范文的要点内容。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谢谢。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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