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合同无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达成书面协议。
-裁决事项超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
-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2.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未获相关通知或因非自身原因未陈述意见。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规则不符。
-裁决事项超出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结论:
不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有六种情形,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有六种情形。
法律解析:
不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合同无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枉法裁决行为。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未获相关通知或因非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规则不符;裁决事项超仲裁协议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遇到仲裁裁决相关问题时,若不确定是否符合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不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多种。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缺乏基础;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限,其裁决效力存疑;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会影响裁决公正性;证据伪造或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会使裁决结果不公正;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裁决行为,裁决也不应被承认。
(2)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方面,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本身不合法;被申请人未获相关通知或因非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程序存在缺陷;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规则不符、裁决事项超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都可能导致裁决不被承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也不能被执行。
提醒:当面临仲裁裁决执行问题时,需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应对。
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集中在仲裁协议缺失或无效、仲裁事项越界、程序违法以及证据和仲裁员行为问题。涉外仲裁裁决在此基础上,还涉及当事人行为能力、通知与陈述意见权利、与仲裁规则相符性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为尽量避免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相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前,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2.仲裁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注重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伪造证据或隐瞒关键证据。
4.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杜绝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5.涉外仲裁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确保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一)在面对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时,若存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违规行为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若有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未获通知或无法陈述意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规则不符、裁决事项超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等情况,也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涉外仲裁裁决有相应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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