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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怎么办理

张** 贵州-贵阳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30 14:09:13 475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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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债务由个人承担,以此证明无共同债务,该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二)日常中保存好各自经济往来凭证,像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用来证明双方经济独立,无共同举债行为。
(三)涉及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写明无共同债务。若后续有债务纠纷,未举债一方可依据前面证据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08-30 19: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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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债务个人承担,这是从约定层面明确双方对债务承担的态度,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无共同债务的初步依据。
(2)保存经济往来凭证,如银行流水和消费记录,能直观反映双方经济的独立性,进一步佐证无共同举债行为,为证明无共同债务提供有力的事实支撑。
(3)离婚协议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在涉及离婚时能起到界定债务范围的作用。当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时,未举债方可以利用前面的证据进行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书面协议最好进行公证增强效力,保存凭证要确保完整连续。不同债务纠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0 18: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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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可通过夫妻签订书面债务承担协议、保存经济往来凭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无共同债务,出现纠纷时未举债方可据此抗辩。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夫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债务由个人承担,能在双方内部确定债务承担方式。保存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经济往来凭证,可证明双方经济相对独立,没有共同举债的行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无共同债务,能进一步确定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债务状况。当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时,未举债一方就可凭借这些证据进行抗辩。如果在婚姻债务问题上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30 17: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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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可从签订协议、保存凭证和明确约定三方面着手。夫妻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对外债务由个人承担,此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能从约定层面明确无共同债务。
2.日常生活里,妥善保存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经济往来凭证,以此证明双方经济相对独立,无共同举债行为,从经济行为角度提供证据。
3.涉及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无共同债务。若后续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未举债一方可凭借协议、凭证等证据进行抗辩。

建议夫妻签订协议时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保存凭证要完整、清晰。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无共同债务的表述要严谨,避免歧义。

2025-08-30 17:0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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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婚姻存续期无共同债务,可按以下操作:
一是夫妻签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债务自己承担,表明无共同债务,该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
二是日常保存好经济往来凭证,像银行流水、消费记录,以此证明经济独立,无共同举债。
若离婚,离婚协议要写明无共同债务。后续有债务纠纷,未举债方可凭上述证据抗辩。

2025-08-30 15:17:10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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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13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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