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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是啥

沈** 江西-宜春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27 03:11:40 453人阅读

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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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有多种观点,主流是“失控说”,兼顾“控制说”。

2.“失控说”指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算盗窃既遂。像把财物从住所等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被害人难以掌控,即便行为人没实际控制,也算既遂。

3.“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才是既遂。例如将财物藏在自己能支配的地方,可随意处置,就是既遂。

4.实际判断要结合案情,考量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和场所等,看被害人是否失控、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

2025-08-27 09: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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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主流以“失控说”为主,兼顾“控制说”,实际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多因素。
法律解析:
“失控说”强调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状态,当财物从其住所、封闭场所转移至外界,被害人难以掌控时,即便行为人未实际控制,也构成既遂。而“控制说”关注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将财物藏于可支配之处并能随意处置,即达到既遂。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一依据某一学说,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及场所等具体情况判断。例如,盗窃体积小的财物和体积大的财物,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您遇到涉及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27 08:0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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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有多种观点,主流以“失控说”为主并兼顾“控制说”。
(2)“失控说”注重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状态,当被害人因盗窃行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即便行为人未实际控制财物,也构成既遂,像把财物从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让被害人难以掌控。
(3)“控制说”强调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掌控,当行为人能将财物置于自己可支配范围,能随意处置时,即为既遂。
(4)实际判断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害人是否失去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提醒:在认定盗窃罪既遂或未遂时,不同案情判断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员进一步分析。

2025-08-27 07: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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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多种观点,主流是“失控说”兼顾“控制说”。“失控说”侧重被害人角度,只要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即认定既遂,像把财物从住所等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使被害人难以掌控,即使行为人未实际控制也构成既遂。“控制说”则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为既遂,比如将财物藏于自己可支配处能随意处置。

实际判断时,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和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若被害人已失去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应认定为既遂;若被害人未失去控制或行为人未实际控制财物,则为未遂。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全面细致地分析具体案情,准确适用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

2025-08-27 06: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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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时,先依据“失控说”,查看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若财物从住所、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被害人难以再掌控,即便行为人没实际控制,也可认定为既遂。
(二)再考虑“控制说”,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若行为人把财物藏在自己能支配的地方且可随意处置,就构成既遂。
(三)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和场所等因素,全面判断被害人是否失去控制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虽未明确既遂与未遂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结合“失控说”和“控制说”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及既遂状态。

2025-08-27 04:41:2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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