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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有多种观点,主流是“失控说”,兼顾“控制说”。
2.“失控说”指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算盗窃既遂。像把财物从住所等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被害人难以掌控,即便行为人没实际控制,也算既遂。
3.“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才是既遂。例如将财物藏在自己能支配的地方,可随意处置,就是既遂。
4.实际判断要结合案情,考量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和场所等,看被害人是否失控、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
2025-08-27 09: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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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主流以“失控说”为主,兼顾“控制说”,实际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多因素。
法律解析:
“失控说”强调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状态,当财物从其住所、封闭场所转移至外界,被害人难以掌控时,即便行为人未实际控制,也构成既遂。而“控制说”关注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将财物藏于可支配之处并能随意处置,即达到既遂。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一依据某一学说,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及场所等具体情况判断。例如,盗窃体积小的财物和体积大的财物,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您遇到涉及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27 08:0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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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有多种观点,主流以“失控说”为主并兼顾“控制说”。
(2)“失控说”注重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状态,当被害人因盗窃行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即便行为人未实际控制财物,也构成既遂,像把财物从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让被害人难以掌控。
(3)“控制说”强调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掌控,当行为人能将财物置于自己可支配范围,能随意处置时,即为既遂。
(4)实际判断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害人是否失去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提醒:在认定盗窃罪既遂或未遂时,不同案情判断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员进一步分析。
2025-08-27 07: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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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多种观点,主流是“失控说”兼顾“控制说”。“失控说”侧重被害人角度,只要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即认定既遂,像把财物从住所等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使被害人难以掌控,即使行为人未实际控制也构成既遂。“控制说”则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为既遂,比如将财物藏于自己可支配处能随意处置。
实际判断时,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和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若被害人已失去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应认定为既遂;若被害人未失去控制或行为人未实际控制财物,则为未遂。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全面细致地分析具体案情,准确适用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
2025-08-27 06: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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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时,先依据“失控说”,查看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若财物从住所、封闭场所转移到外界,被害人难以再掌控,即便行为人没实际控制,也可认定为既遂。
(二)再考虑“控制说”,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若行为人把财物藏在自己能支配的地方且可随意处置,就构成既遂。
(三)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方式和场所等因素,全面判断被害人是否失去控制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虽未明确既遂与未遂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结合“失控说”和“控制说”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及既遂状态。
2025-08-27 04:4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