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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

高* 广东-汕头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24 13:19:04 402人阅读

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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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可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法律虽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
2.当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法院可执行。
3.执行个人债务涉及夫妻共同唯一住房时,要先明确债务性质和房屋产权情况。若为个人债务,需保障配偶方权益,一般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再对该份额执行。

2025-08-24 16: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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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人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若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执行。执行前要明确债务性质和房屋产权情况,若为个人债务,执行时需保障配偶方权益,一般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再执行该份额。如果遇到此类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相关法律程序。

2025-08-24 16:1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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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让法院执行个人债务对应的夫妻共同唯一住房。
(二)执行前要明确债务性质和房屋产权情况。若是个人债务,需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再对该份额执行,保障配偶方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025-08-24 14:5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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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虽法律规定法院可查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但不允许拍卖、变卖或抵债,且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
2.符合特定情形法院可执行,比如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执行前要明确债务性质和房屋产权。若是个人债务,需保障配偶权益,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再执行。

2025-08-24 14:0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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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然而,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不能划等号。
(2)当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法院可执行该唯一住房。
(3)执行个人债务涉及夫妻共同唯一住房时,要先明确债务性质和房屋产权情况。属于个人债务的,执行时需保障配偶方权益,通常先析产确定个人份额,再对该份额执行。

提醒:遇到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唯一住房的情况,要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和住房是否符合执行条件,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24 13: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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