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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来执行。比如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那就依此两年期限。
(2)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时,这种情况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3)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必须在担保期限内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担保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债权人务必留意担保期限,及时在期限内主张权利;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时要合理明确,避免产生视为无约定的情况。
2025-08-23 19: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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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确定方式多样,首先遵循当事人约定,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无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无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债权人必须在担保期限内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担保人不再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模糊不清。
2.债权人要留意担保期限,及时在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3.担保人也需清楚自身担保期限,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23 18:1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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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规范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无履行期限则自宽限期届满起算,债权人需在期限内要求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确定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即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不过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约定不符合法律逻辑,会被视为没有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统一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于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必须在担保期限内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在此期限内主张,担保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在连带担保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23 16:5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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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连带担保人要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且约定的期限要合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避免被视为没有约定。
(二)债权人要留意主债务履行期限,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债务无履行期限,在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期限,并在该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5-08-23 15:4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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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优先遵循当事人约定。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无履行期限,自债权人给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3.债权人需在担保期限内让连带担保人担责,否则担保人免责。
2025-08-23 15:13: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