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部门可在特殊行人常出现的路段,如学校、养老院、医院周边,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减速带,提醒车辆减速慢行。
(二)增加特殊时段的交通指挥,如学校上下学期间,安排交警指挥交通,保障儿童安全通过马路。
(三)为视力残疾者设置带语音提示的交通信号灯。
(四)其他交通参与者在遇到特殊行人时,应主动礼让,耐心等待他们安全通过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此条法律体现了对行人尤其是特殊行人的保护,要求交通参与者礼让行人。
1.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的特殊行人,指因身体、年龄等处于弱势、需特别保护的群体,涵盖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
2.老年人身体机能差、反应慢、行走慢;儿童认知与自我保护弱、缺经验;残疾人行动受辅助工具或身体条件限制;孕妇行动不便且身体特殊。
3.交通管理部门要多关注,设交通设施、加强指挥保障其安全;其他交通参与者应礼让帮助。
结论: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需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行人给予更多关注和保护,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其他交通参与者应礼让帮助。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保障行人的通行权利,尤其是特殊行人。老年人身体机能差、儿童认知不足、残疾人行动受限、孕妇行动不便,他们在道路通行中面临更多风险。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合适的交通设施,如为视力残疾者设置有声交通信号灯,加强交通指挥,能为特殊行人创造更安全的通行环境。其他交通参与者礼让帮助特殊行人,不仅体现社会公德,也是法律倡导的行为。如果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特殊行人受到伤害,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遇到涉及特殊行人交通安全的法律问题或对交通规则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1.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的特殊行人因身体、年龄等因素在道路通行中处于弱势,需要特别保护。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反应慢、行走速度低;儿童认知与自我保护能力欠缺、交通经验不足;残疾人行动受限,视力残疾者依赖辅助工具,听力残疾者难察觉交通声响;孕妇行动不便且身体特殊。
2.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保障特殊行人安全通行。可合理设置交通设施,如设置无障碍通道、适合特殊行人的信号灯;加强交通指挥,在特殊行人通行集中的路段安排专人引导。
3.其他交通参与者要给予特殊行人礼让和帮助。驾车时遇到特殊行人要主动减速避让,行人遇到特殊行人也可适时伸出援手。
法律分析:
(1)特殊行人由于自身身体、年龄等原因,在道路交通中面临更高风险,其安全通行权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像设置适合特殊行人的交通信号灯、无障碍通道等,保障他们顺利通过道路。
(2)其他交通参与者,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骑行者等,依据法律规定,在遇到特殊行人时需主动礼让和提供帮助。例如,在人行横道前停车让行老年人、儿童等。
(3)若因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保障义务,或其他交通参与者未礼让帮助,导致特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醒:
交通参与者遇到特殊行人要主动礼让,交通管理部门需完善保障设施。不同情况下责任认定有别,若遇纠纷,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