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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间签遗赠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文** 吉林-白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8.13 16:48:51 401人阅读

兄妹间签遗赠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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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兄妹间签的一般不是遗赠协议,因为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应是附条件的遗嘱继承协议。

2.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效。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财产分配一致。

3.若之后有新遗嘱变更或撤销此协议,以新遗嘱为准。

2025-08-13 21: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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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兄妹间签的所谓“遗赠协议”实质多为附条件的遗嘱继承协议,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有新遗嘱变更或撤销则以新遗嘱为准。
法律解析:
遗赠是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而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所以兄妹间签的应是附条件的遗嘱继承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若兄妹间的协议满足这些条件,比如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财产分配等内容,协议就有效。但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若之后有新遗嘱对原协议内容进行了处理,那么就要按照新遗嘱执行。如果对这类协议的效力、内容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13 20:5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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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间签的所谓“遗赠协议”,实际应是附条件的遗嘱继承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遗赠对象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而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效。例如平等自愿协商达成财产分配一致的协议。

为保障协议效力及双方权益,建议:
1.签订协议时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2.协议内容严格审查,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3.关注后续遗嘱情况,若有新遗嘱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及时根据新遗嘱执行。

2025-08-13 19: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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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兄妹间签的通常是附条件的遗嘱继承协议,而非遗赠协议,因为兄弟姐妹属法定继承人范围,而遗赠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
(2)协议有效的条件包括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平等自愿协商达成财产分配一致。
(3)若之后出现新遗嘱对协议内容变更或撤销,以新遗嘱为准。

提醒:兄妹签订此类协议要确保符合有效条件,同时需关注后续遗嘱变更情况,不同案情可能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进一步解答。

2025-08-13 19:3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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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兄妹签订类似协议,首先要确保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真实表达自己意愿,避免一方被胁迫或欺诈。
(二)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能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像不能约定将财产用于违法活动。
(三)签订人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例如精神状况正常,能清晰认识自己行为。
(四)要留意之后是否会有新遗嘱,若有则以新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5-08-13 18:32: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答: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答: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问:姚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修建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遗产归其所有,能否得到支持?答:兄妹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拆迁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故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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