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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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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如何确认份额

唐** 浙江-温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8.12 15:16:30 414人阅读

继承纠纷中如何确认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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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承纠纷份额确认要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会按照合法遗嘱指定的份额来分配遗产。
(2)法定继承里,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不过,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会得到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能适当多分遗产;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会少分或不分。
(4)继承人协商一致时,遗产分配可不均等。
(5)要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提醒:
处理继承纠纷时,要准确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因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8-12 19: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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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纠纷中份额确认,需先明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按合法遗嘱指定份额分配遗产,法定继承则遵循一定规则。
2.法定继承里,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3.对于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建议:处理继承纠纷时,先确认是否存在合法遗嘱。若为法定继承,需考量各继承人实际情况。涉及胎儿继承份额时,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各方应友好协商,避免纠纷升级,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2025-08-12 19:1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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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继承纠纷份额确认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有分配原则及特殊情况处理,且应为胎儿保留份额。
法律解析:
在继承纠纷里,继承份额的确认有明确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存在合法遗嘱时,就按遗嘱指定的份额分配遗产。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但存在特殊情况。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若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同时,法律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若您在继承纠纷份额确认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2 18: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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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继承纠纷中,先确定是否存在合法遗嘱,若有则优先按照遗嘱指定的份额分配遗产。
(二)若为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平均分配遗产。
(三)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五)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六)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遗产分配可以不均等。
(七)涉及胎儿继承时,要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08-12 17: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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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纠纷确认份额时,先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按合法遗嘱指定份额分配。

2.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但生活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等分配。

4.要为胎儿保留份额,若娩出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2025-08-12 17:02:4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问题解答如下,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那么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呢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得不到公司的认同。股东权纠纷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这里特定主体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经理等高管,也可能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主张的意思表示可以来自于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故公司无疑是适格的被告。在该类诉讼中,通常无需将异议的股东或高管确定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据该异议主体对讼争股权是否具有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或追加为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以原告自行确定为原则,以依职权追加或变更为例外。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不更换的,不能依职权把原告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而应当判决驳回对不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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