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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挪用后承包人找谁要钱

邓* 天津-武清区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8.12 09:34:31 309人阅读

工程款被挪用后承包人找谁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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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款被挪用,像未按约付款到指定账户,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

2.若内部人员如项目经理挪用,承包人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返款并赔偿损失。

3.若第三方挪用且发包人已付款,承包人可要求第三方返还。

承包人可先协商,协商无果收集合同、凭证等证据,通过起诉等维权。

2025-08-12 14:5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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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款被挪用,追款对象依情形而定,可向发包人、内部挪用人员或第三方追款,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款被挪用,像未按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发包人就需承担支付责任。若挪用者为承包人内部人员,承包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返还挪用款并赔偿损失。若第三方在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挪用,承包人可要求第三方返还。承包人遇到工程款被挪用的情况,可先与责任方协商。若协商无果,承包人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工程款追讨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8-12 14:0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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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被挪用后,承包人追款对象需依据不同情形确定。若因发包人原因致款项被挪用,如未按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担责付款。若挪用者为承包人内部人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若第三方挪用且发包人已付款,承包人可要求第三方返还。
2.解决措施和建议:承包人可先尝试与责任方协商,争取和平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之后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8-12 12:0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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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款被挪用,像发包人未按约定把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使得款项被他人挪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因为发包人未履行好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2)当挪用者为承包人内部人员时,如项目经理等,承包人有权追究该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返还挪用的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内部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要是第三方挪用了工程款,而发包人已经完成支付,承包人可要求第三方返还。
(4)承包人追款时可先和责任方协商,若协商不成,要收集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不同情形下追款对象不同,承包人需准确判断责任主体。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2 11:2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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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款被挪用,如未按约定付至指定账户,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若挪用者为承包人内部人员,像项目经理,承包人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返还挪用款并赔偿损失。
(三)若第三方挪用且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要求第三方返还。
(四)承包人可先与责任方协商,协商无果则收集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8-12 10:52:0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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