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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公司借款离婚后由谁承担

李* 北京-朝阳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11 16:42:51 366人阅读

夫妻婚内公司借款离婚后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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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是,则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担比例,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比如共同参与公司经营且借款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这就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二)若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只是公司经营且一方个人使用,一般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由举债方独自承担。例如借款用于举债方个人的其他项目,配偶并不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8-11 22: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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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婚内公司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属共同债务。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担比例;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一方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仅用于公司经营且为一方个人使用,通常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2025-08-11 20:4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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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婚内公司借款离婚后承担分两种情况,用于共同生活等属共同债务双方共担,仅为公司经营且一方个人使用属个人债务举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判断夫妻婚内公司借款离婚后的承担,关键看借款用途和双方意思表示。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先由夫妻协商分担比例,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若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只是用于公司经营且为一方个人使用,那么这种债务通常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如果您在夫妻婚内公司借款及离婚承担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11 19: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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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内公司借款离婚后的承担需依情况而定。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应共同承担,先由双方协商分担比例,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判决。
2.若一方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仅用于公司经营且为一方个人使用,这种债务一般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3.为避免此类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明确公司借款用途及性质,可签订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若产生纠纷,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11 18:4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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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婚内公司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此借款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该债务。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分担比例,要是协商无果,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追认,并且借款仅用于公司经营且为一方个人使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该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提醒:处理婚内公司借款离婚承担问题时,关键在于举证借款用途和另一方的知情情况,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8-11 17:33:00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与丈夫于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不久后,我们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条件不高,单独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已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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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6 20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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