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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杨* 江西-抚州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08.10 08:20:59 426人阅读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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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使期限: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18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就要求承包人密切关注付款时间节点,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2)行使方式: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来实现优先受偿。这为承包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维权途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证据收集:承包人要注重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像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验收报告、价款结算凭证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其债权及优先受偿权。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4)价款争议解决:若发包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承包人可先协商、调解,不成则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定价款数额,再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有助于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准确保障。

提醒:承包人务必严格遵守行使期限,及时收集证据。面对价款争议应积极解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10 10: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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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关注行使期限、方式、证据收集和价款争议解决等要点。承包人应在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18个月。
2.行使方式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同时,承包人要注重证据收集与保留,像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验收报告、价款结算凭证等,以此证明债权及优先受偿权。
3.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果,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定工程价款数额,之后再主张优先受偿权。总之,承包人需严格按规定行使权利,做好证据留存,积极解决价款争议。

2025-08-10 09:3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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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在最长不超18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可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的方式行使,要收集保留相关证据,有价款争议可先协商调解,不成则通过仲裁或诉讼确定价款后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规定的18个月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能确保权利的有效性。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的行使方式,为承包人实现债权提供了途径。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能在主张权利时证明自己的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当出现工程价款争议时,先协商调解可和平解决问题,协商调解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则是通过法律手段确定价款数额,从而顺利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在建筑工程承包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10 09:0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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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限制:建筑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18个月。
(二)行使方式: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
(三)证据收集:收集并保留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验收报告、价款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债权及优先受偿权。
(四)价款争议解决:发包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时,先协商、调解,不成则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确定价款数额,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5-08-10 08:5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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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留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从发包人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18个月。
二是行使方式有两种,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拍卖工程。
三是注意收集保留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债权和优先受偿权。
四是若价款有争议,先协商调解,不成则通过仲裁或诉讼确定数额后主张权利。

2025-08-10 08:28:03 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这样,关于时限的计算有三个方面问题应予注意:(1)时限计算起始时间。该规定中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在承包人实际工程建设中多为二个时间点,应由承包人根据有利于己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时间起算优先权时限。(2)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的工程,其中优先权利行使的时限。司法解释于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合同法》第286条款,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的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存在,考虑2002年6月27日之前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也应有6个月的时限,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时限6个月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EP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应当行使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之间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愈期因适用6个月时限规定,则该部分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3)2002年6月27日之后竣工工程,其优先受偿权时限。这部分工程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时限6个月和时限起始计算的规定。2、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用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采用了列举与排除并用的方式界定了建筑工程价款范围。根据该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应是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支出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1)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这是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认定发包人愈期支付工程价款能否成立以及其他需要查明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2)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这是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在工程未竣工或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无权也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3)有确定的价款。应当明确优先权本身并不是债权,而只是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因此,行使优先权必须有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这一债权。所谓确定的价款有: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②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③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4)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规定:第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之前,应当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催告函中应当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关于合理的付款期限应为多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是有约定重约定,其次根据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约定,15天至60天均应是合理期限,可根据拖欠工程价款数额大小等因素确定。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例外有:(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笔者同意2002年9月初建设部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研讨意见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第二类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图书馆、学校等工程。(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行使,发包人直接将建设工程折价给承包人。(2)直接申请人民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的工程拖欠款和依合同约定委托审结的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拖欠款明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进入执行程序。(3)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向人民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或直接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对工程结算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时间。承包人就只有通过诉讼或合同约定的仲裁需求确认工程欠款的事实。但这样就可能出现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还未出来,优先权6个月的期限就已过。因此,承包人应当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待判决或裁令生效后,申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之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始计算时间的规定,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应指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进度款只有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后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是停、缓建工程、烂尾楼工程,中途路上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约定办理中间结算的工程,其工程进度款易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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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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