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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怎样判断

李** 广东-潮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07 15:34:29 476人阅读

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怎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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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要全面收集证据。比如涉及随意殴打他人致伤的情况,需有医院的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明伤势程度;对于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关医疗诊断、自杀证明等材料。
(二)判断多次实施相关行为时,要准确统计次数,明确每次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形。
(三)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情况,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相关单位证明等方式来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条规定了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认定“情节恶劣”的情形。

2025-08-07 21: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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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要依据司法解释:
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引发严重后果、多次殴打、持凶器殴打、针对特定人群殴打致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殴打致秩序严重混乱,属于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等,也认定为情节恶劣。

2025-08-07 20:2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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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符合特定情形的属于“情节恶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发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针对特殊群体随意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均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情况,同样属于情节恶劣。了解这些情形,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寻衅滋事罪的严重性。若遇到与寻衅滋事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07 18:4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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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这两类行为,有多种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前者如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严重后果、多次实施、持凶器、针对特定弱势群体、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后者如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他人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需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2.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众对寻衅滋事罪及“情节恶劣”情形的认识,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建立案例库,收集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2025-08-07 17:1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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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寻衅滋事罪里,判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有多种情形。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发严重后果,像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还有行为的频率与方式,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等;以及针对特殊群体,随意殴打精神病人等特定人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致秩序严重混乱也属于情节恶劣。
(2)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方面,也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提醒:寻衅滋事行为一旦被认定“情节恶劣”,会面临刑事处罚。生活中遇到纠纷应理性解决,若涉及类似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应对。

2025-08-07 16:11:2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二)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三)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二)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三)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二)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三)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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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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