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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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自继承开始时起,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不动产物权。所以,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2018-03-25 13:13:14 回复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即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那么,就继承人取得物权而言,继承人为一人的,由该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多人的,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有。
上述即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具体内容
受遗赠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当然取得。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这种权利只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设定的权利,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受遗赠人无权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请求,是一种期待中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成为一种既得的权利。因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可以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此种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若被人侵犯,受遗赠人可以提出请求恢复其被侵犯了的受遗赠权。因此,受遗赠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是一种遗赠期待权,而在被继承人死后才是一种遗赠既得权。
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
这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2.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继承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继承权,二是遗嘱继承权。因此,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而受遗赠权仅适用于遗嘱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只有在遗嘱继承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受遗赠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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