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在确认其在征地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要保障其享受征地安置的权益,同时明确财产代管人代为行使安置权益。
(二)对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在宣告死亡后确定征地安置方案的,不给予其征地安置。
(三)若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且撤销死亡宣告,要核查其原土地权益是否被合法处置,未被处置的要支持其恢复权益并享受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此条说明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为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后主张权益提供了依据。
1.失踪人员能否享受征地安置,要分情况。被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主体资格还在,征地安置方案确定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能享受。其财产由代管人管理,安置权益可由代管人代行使。
2.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宣告死亡后确定征地安置方案,不再享受。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且撤销死亡宣告,原土地权益没被合法处置,可主张恢复权益并享受安置。
结论:
失踪人员是否享受征地安置要分情况,宣告失踪且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上可享受,宣告死亡且在宣告后确定征地安置方案的不再享受,但若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且原土地权益未合法处置,可主张恢复权益并享受安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当征地安置方案确定时,失踪人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享受征地安置,其财产由代管人管理,安置权益可由代管人代行使。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消灭,若此时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就不再享受安置。但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原土地权益未合法处置的,可恢复权益享受安置。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失踪人员享受征地安置情况需依宣告状态而定。已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民事主体资格尚存,若在征地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则上可享受征地安置,其财产由代管人管理,安置权益也由代管人代为行使。
若失踪人员被宣告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宣告死亡后确定征地安置方案的,不再享受安置。但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原土地权益未合法处置的,可主张恢复权益并享受安置。
解决措施与建议:
1.村集体在处理失踪人员征地安置问题时,应依据法院宣告情况准确判断其是否享有安置资格。
2.对于宣告失踪人员,明确财产代管人并确保其合法行使安置权益。
3.若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及时核实其土地权益情况,依法处理恢复权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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