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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欠款可以向配偶追款吗

张* 山东-临沂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7.23 09:14:36 467人阅读

欠款人欠款可以向配偶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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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追款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满足一定条件可追款,否则一般不能。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欠款人的配偶追款,不过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如果债务是欠款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向其配偶追款,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遇到此类债务追讨问题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若您有相关困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23 15: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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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可向欠款人的配偶追款,此时要准备好能证明债务属于上述情况的证据,比如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名、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的相关凭证等。
(二)若债务是欠款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通常不能向其配偶追款。但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尝试追款,需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债务用于家庭重大支出的发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7-23 13:5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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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追款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向其配偶追款,此时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若欠款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向其配偶追款,不过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除外。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在追款前,仔细收集债务相关证据,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认为是共同债务,积极收集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3.若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7-23 12:4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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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能否向欠款人配偶追款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又或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可以向其配偶追款。
(2)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若债务是欠款人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向其配偶追款。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可向配偶追款。

提醒:
追款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性质。不同债务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7-23 12:1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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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款要看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属共同债务,可向配偶追款。债权人要举证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

2.欠款人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的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不能向配偶追款。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的除外。

2025-07-23 10:15:17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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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可以向欠债人配偶追讨的,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若是依旧不知道可以向欠债人配偶追讨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2024.02.24 32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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