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要及时进行保管,可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留存,同时保留好原始载体,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二)寻找证人时,要尽快与其协商,请他们以书面形式写下所看到的情况,并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让证人出庭作证。
(三)若有视听资料,及时向相关监控管理部门申请调取监控,对自己手机拍摄的照片、视频要做好备份。
(四)收集事后双方相处的证据,可保留聊天记录、约会的票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上收集的证据都符合该法条中规定的证据类型,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1.被指控三年前强奸,要多方面收集证据自证。能证明双方自愿的证据很关键,像事发前后聊天记录、短信、邮件,若有表达自愿交往、同意发生性关系内容,可作有力证明。
2.找当时在场证人,若第三方目睹交往无强迫,其证言有证明力。
3.视听资料也重要,事发地监控、手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能体现自然状态和亲密氛围,可佐证自愿。
4.事后相处情况也能作证据,若保持正常联系、约会,可说明性关系自愿。要及时收集固定,必要时找律师协助。
结论:
被指控三年前的强奸行为,需从多方面收集证据自证双方性行为是自愿的。
法律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若被指控三年前的强奸行为,为自证需收集能证明双方自愿的证据。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若包含表达自愿交往、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内容,可作为认定自愿的有力证据。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若能证明交往过程不存在强迫,也具有证明力。视听资料如事发地监控、手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能体现双方自然状态及亲密和谐氛围,可佐证自愿性。事后双方的相处情况,如保持正常联系、约会等,也可作为说明性关系自愿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十分重要,必要时可寻求律师协助。若你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被指控三年前的强奸行为,自证关键在于收集能证明双方自愿的多方面证据。
1.通信记录类证据: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若其中有体现双方自愿交往、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内容,可作为有力证明。
2.证人证言:寻找当时在场的证人,若其目睹交往过程不存在强迫情形,其证言有证明力。
3.视听资料:事发地的监控,若能反映双方自然进入、离开;手机拍摄的照片、视频,体现出亲密和谐氛围,可佐证自愿性。
4.事后相处证据:事后双方若保持正常联系、约会等,也能说明性关系是自愿的。
建议及时收集、固定这些证据,必要时寻求律师协助,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当被指控三年前的强奸行为时,自证至关重要。能证明双方自愿的证据是关键突破口,如事发前后的聊天、短信、邮件记录,里面若有表达自愿交往和发生性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是有力的证明材料。
(2)寻找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也不可或缺。若有第三方目睹整个交往过程,且能证明不存在强迫情形,其证言可增强自证的可信度。
(3)视听资料同样重要。事发地的监控若能反映双方自然进入、离开,手机拍摄的照片、视频能体现亲密和谐氛围,这些都可佐证性行为的自愿性。
(4)事后双方的相处情况也可作为证据。若在事后仍保持正常联系、约会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
提醒:遇到此类指控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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