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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和检察院主动取保的情形有哪些

尤* 黑龙江-牡丹江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7.17 09:07:12 429人阅读

公安和检察院主动取保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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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和检察院主动取保的这些情形具有重要意义。从整体来看,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保障人权与维护司法秩序。

具体而言,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因其犯罪情节轻、人身危险性小,取保既能体现司法的宽容,又能降低司法成本。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取保,有助于精准判断再犯风险。对于特殊身体状况的人员,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考虑,在确保安全时取保,彰显司法温度。而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时取保,可有效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人员需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确保取保决定合理。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取保措施公平实施。
3.加强对被取保人员的监管与教育,促使其遵守规定,配合司法程序。

2025-07-17 12: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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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因其犯罪情节轻、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能在保障诉讼进行的同时,体现司法对轻微犯罪的合理处理。比如一些初犯且犯罪情节简单轻微的案件,就可能符合此条件。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多方面因素考量是关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可筛选出那些即使不羁押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嫌疑人,避免过度羁押。
(3)基于人道主义,对特定身体状况或特殊身份的人员,在不危害社会时取保,体现法律的温情。像患有重病无法自理的嫌疑人,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的同时不影响司法程序。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时取保,能防止超期羁押,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按程序推进。

提醒:
了解公安和检察院主动取保情形,若涉及相关案件,注意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7-17 11:1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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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要收集能证明犯罪情节确实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证据,比如初犯、偶犯相关材料等,为申请取保做准备。
(二)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积极向司法机关展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并非恶劣、有明显悔罪表现,如主动退赃、积极赔偿等,以及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争取认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若犯罪嫌疑人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孕检报告等材料,同时证明取保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四)遇到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的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07-17 10: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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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和检察院会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有这几种情况:
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人身危险性小,取保不会危害社会的。我曾见过这类案子,嫌疑人确实情节不严重。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判断取保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得全面衡量。

嫌疑人是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在保证不危害社会时能取保,这是出于人道。

羁押期限到了,案子没办完,为保障嫌疑人权益和正常诉讼程序,可办理取保。

2025-07-17 10:2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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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和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会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包括犯罪情节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存在特殊身体状况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况。
法律解析:
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因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能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所以可取保。其次,即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再者,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特殊人群健康成长,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确保不危害社会时可被取保。最后,羁押期限到了而案件没办结,为保障嫌疑人权益和正常诉讼程序,也会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大家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7-17 10:25:2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可以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是涉嫌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贿赂犯罪案件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贿赂犯罪及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一)案(二)挪用公款案(三)案(四)单位案(五)利用影响力案(六)行贿案(七)对单位行贿案(八)介绍贿赂案(九)单位行贿案(十)来源不明案(十一)隐瞒境外存款案(十二)私分国有资产案(十三)私分罚没财物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包括:(一)案(二)玩忽职守案(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五)徇私枉法案(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八)执行判决、裁定案(九)枉法仲裁案(十)私放在押人员案(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十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十三)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十五)不征、少征税款案(十六)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二十)环境监管失职案(二十一)食品监管案(二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二十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二十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二十五)放纵案(二十六)商检案(二十七)商检失职案(二十八)动植物检疫案(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三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三十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三十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三十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三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三十六)招收公务员、学生案(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二)非法搜查案(三)案(四)暴力取证案(五)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六)报复陷害案(七)破坏选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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