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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黄** 天津-静海区 离婚咨询 2025.07.13 14:22:06 365人阅读

调解是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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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审理时,调解可是必须要走的程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处理离婚案子,都得先进行调解。为啥?因为离婚这事可不简单,它不只是夫妻两人解除人身关系,还牵扯到孩子归谁养、财产咋分等一堆麻烦事。调解能让双方冷静下来好好想想,理智地解决矛盾,降低彼此间的对抗,把各种问题处理得更妥当。通过调解,说不定能让双方和好,继续过下去;要是调解没成功,再进入判决阶段,法院也能更清楚案子的全貌,做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总之,调解这个环节对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特别关键,是整个审理流程里绝对不能少的必经步骤。要是没有调解,直接判决,可能就没法充分考虑双方的想法和实际情况,导致结果不太完美。所以啊,调解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25-07-13 20: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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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它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解除,还牵扯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是有着重要考量的。调解过程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以理性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纠纷,避免情绪化的对抗,从而更妥善地处理好各个方面的事宜。

通过调解,存在着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即便最终调解未能成功,进入判决程序,调解环节也能让法院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更为公平合理的判决。由此可见,调解环节在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审理流程中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意义。

2025-07-13 19:5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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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须要走的程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都得进行调解。为啥?因为离婚可不是小事,它不光是夫妻两人解除人身关系,还牵扯到孩子归谁养、财产咋分等好多问题。调解能让双方冷静下来好好想想,理智地解决矛盾,降低对抗性,把各种事情处理得更妥当。通过调解,说不定双方能达成和解,继续过下去;要是调解没成功,再进入判决阶段,法院也能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做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所以说,调解这个环节对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特别重要,是整个审理过程中不能少的必经程序。

2025-07-13 19:0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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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要程序。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这是由于离婚不只是解除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调解能帮助双方冷静,理智解决纠纷,降低对抗性,更好地处理各项事宜。经调解,有可能使双方和解并继续维持婚姻;若调解无果,再进入判决程序,能让法院更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因此,调解环节对妥善处理离婚案件十分关键,是整个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其中“不可或缺”一词飘红,该词为原创,符合整体要求。

2025-07-13 17:0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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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离婚可不是一件小事,它不但意味着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调解能帮助双方冷静下来,理智地解决纠纷,降低双方的对抗程度,从而更妥善地处理各种事宜。通过调解,存在让双方达成和解、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性。要是调解没有成功,才会进入判决程序。即便如此,调解也很关键,因为它能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进而做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总之,调解环节对离婚案件妥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整个审理过程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首先会经历调解阶段。法院会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工作人员会详细了解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想法和诉求,然后从中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坦诚交流,互相理解,就有可能避免进入繁琐的判决程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

2025-07-13 15:53: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调解是必经程序吗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民事调解,但不是必经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二、法庭民事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二)调解的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必经的程序吗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必经的程序《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再审程序可以进行民事调解吗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和启动期限问题一样,民诉法对于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民诉法对裁决再审审级的规定,对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也应该予以相同的认定,即再审的审级与做出调解书的审级相同(本院再审),但上级提审的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2、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理范围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法律对调解案件启动再审的事由也有不同的规定,相应地再审审理范围也应当存在区别。在内部审理过程中存在“立审分离”的机制,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分属不同的庭室或合议庭。立案环节主要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再审立案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只有经“审查属实”存在违法事由的调解案件才能够立案再审。但是,由于立案环节不会完全按照普通审理程序的要求,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使其不可能、也无权直接做出确定调解书违法而予以撤销的裁决。在实践中,立案裁定一般只是表述予以立案再审并终止调解书的执行,避免直接对调解书的错误与否做出评判。这就产生了再审审理中应否审理启动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区别于对裁决的再审,裁决是依据审理查证的事实予以适用法律的结果,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存在错误,再审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审查原审裁决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纠正。但调解是在还没有对实体纠纷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调解案件再审的特殊在于其启动事由可能是脱离于当事人实体纠纷之外的,如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这些事由有决定着调解是否合法有效,因此,调解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应当有两个部分组成:启动事由和实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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