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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获利构成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

江* 内蒙古-乌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13 04:00:26 461人阅读

为别人获利构成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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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获利构成贪污罪的条件:主体需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给他人。

2.举例:国家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时与供应商勾结,抬高价格让供应商返还差价给指定人,属于此类贪污行为。

3.若为他人谋取的不是公共财物而是其他利益,不构成贪污罪,可能涉及受贿罪。

2025-07-13 09: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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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获利构成贪污罪,需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他人;若谋取的不是公共财物而是其他利益,不构成贪污罪,可能涉及受贿罪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给他人。像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项目中与供应商勾结,提高价格后让供应商将差价返还给指定人,就是典型的为他人获利的贪污行为。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的是其他利益,并非公共财物,就不符合贪污罪构成,可能按受贿罪等处理。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清楚自身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7-13 08:5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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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获利构成贪污罪,需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他人。比如在采购项目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勾结提高价格,让供应商将差价返还给指定人员,就属于此类贪污行为。

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并非公共财物而是其他利益,则不构成贪污罪,可能涉及受贿罪等其他罪名。

为避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一是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2025-07-13 07:2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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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构成贪污罪且为别人获利,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身份要件,只有具备该身份才可能构成此罪。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3)客观方面,需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他人。像在采购项目中与供应商勾结抬高价格再返还差价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获利的贪污手段。
(4)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的不是公共财物而是其他利益,不构成贪污罪,可能涉及受贿罪等其他罪名。

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应明确自身行为边界,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非法获取公共财物,一旦涉及相关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对应的法律定性和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3 05:3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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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需综合考量多个方面。对于主体,要确定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此主体则不构成贪污罪。
(二)主观上需判断是否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若缺乏此目的,也不构成该罪。
(三)客观方面要核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他人。若为他人谋取的不是公共财物而是其他利益,不构成贪污罪,应考虑是否涉及受贿罪等其他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5-07-13 05:01:43 回复

贿赂罪中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简单确定,当行为人直接经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时,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则的罪;当行为人本身无职权能够直接使用,而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则的罪。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现实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数额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往往构成的是罪。不过要是此时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则往往构成的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您好!根据《》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法复(1993)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所以您的朋友挪用公款所获得的一万元的利息构成挪用公款罪。是会被判刑的。根据《》第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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