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1.第一次流拍后,60天内可组织第二次拍卖,再次起拍价降幅不超前次20%。
2.第二次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
3.三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接受抵债,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7日内发变卖公告。
4.公告60天无买受人按第三次保留价购买,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025-07-12 20:27:0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国有资产拍卖第一次流拍后六十日内可组织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超前次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三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债,法院七日内发变卖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有资产拍卖的流程和流拍后的处理有明确规范。设置多次拍卖和降价机制,是为了尽量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处置,提升拍卖成交的可能性。而在多次流拍且无人接受抵债的情况下,退还被执行人财产并保留其他执行措施,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国有资产后面处置提供灵活度。如果您在国有资产拍卖相关事宜上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对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7-12 19:42:55 回复
咨询我
国有资产拍卖流拍后有相应处理流程。首次流拍,六十日内组织二次拍卖,二次起拍价降幅不超前次起拍价20%,若仍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财产抵债时,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七日内发变卖公告。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财产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特殊情况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建议法院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拍卖和变卖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拍卖的监督,确保流程合法合规。同时,可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拍卖信息,吸引更多潜在买家参与,提升拍卖成功率。
2025-07-12 18:57:1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国有资产首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可组织二次拍卖,再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能超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这一规定保证了价格调整的合理性,避免过度降价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2)若二次拍卖还是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多次拍卖为国有资产寻找合适买家提供了更多机会。
(3)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财产抵债时,法院要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变卖公告。自公告起六十日内无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相关债权人仍不接受财产抵债,就会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提醒:
国有资产拍卖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权益,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若参与相关拍卖活动,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法律风险。
2025-07-12 17:21:14 回复
咨询我
(一)第一次流拍: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再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超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次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三次流拍后: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变卖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025-07-12 16:31: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