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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是要怎样的

杨* 浙江-衢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12 14:32:38 451人阅读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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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后有不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且决定或批准机关需抄送检察院,检察院有监督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特定条件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可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该决定不当,会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此时决定或批准机关要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符合条件罪犯的权益,也保证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2 19: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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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既保障了罪犯的基本权益,也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实际需求。
2.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分交付执行前后两种情况。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规范、严谨。
3.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若认为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这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平。
建议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标准和监督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罪犯能依法监外执行,同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025-07-12 17:4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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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些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特殊罪犯的合法权益。
(2)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分交付执行前后不同情况。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确保程序规范严格。
(3)决定或批准机关要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这保证了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和监督性。

提醒:
暂予监外执行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若不符合条件私自监外执行会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12 17: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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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检察院监督程序
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07-12 15: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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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2.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决定或批准机关要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并做决定。

2025-07-12 15:04:46 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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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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