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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后有不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且决定或批准机关需抄送检察院,检察院有监督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特定条件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可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该决定不当,会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此时决定或批准机关要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这一系列规定既保障了符合条件罪犯的权益,也保证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2 19: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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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既保障了罪犯的基本权益,也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实际需求。
2.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分交付执行前后两种情况。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规范、严谨。
3.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若认为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这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平。
建议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标准和监督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罪犯能依法监外执行,同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025-07-12 17:4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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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些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特殊罪犯的合法权益。
(2)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分交付执行前后不同情况。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确保程序规范严格。
(3)决定或批准机关要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这保证了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和监督性。
提醒:
暂予监外执行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若不符合条件私自监外执行会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12 17: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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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检察院监督程序
决定或批准机关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应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07-12 15: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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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2.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决定或批准机关要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需重新核查并做决定。
2025-07-12 15:04: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