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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能死刑吗

周** 广东-珠海 死刑辩护咨询 2025.07.12 00:27:18 363人阅读

拐卖儿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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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拐卖儿童在符合法定严重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时会被判处死刑。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儿童存在特定情形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这些情形包括是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方法绑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将儿童卖往境外。不过,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考量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是否适用死刑。拐卖儿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儿童及其家庭。若你对拐卖儿童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2 0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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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儿童在符合特定法定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时会判处死刑,这彰显了法律对严重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对儿童权益的有力保护。因为拐卖儿童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完整,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2.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和处理,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如通过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普及防拐知识。二是强化执法力度,警方要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建立高效的解救机制。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儿童身份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减少被拐卖风险。四是对受害者提供全方位救助,包括心理疏导、生活安置等,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

2025-07-12 03:3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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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拐卖儿童犯罪性质恶劣,对儿童及其家庭会造成极大伤害。法律对拐卖儿童有明确量刑标准,针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拐卖儿童犯罪,规定了严厉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2)像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类人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危害极大;拐卖儿童三人以上,涉及对象众多,严重侵犯众多儿童权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儿童,手段恶劣;偷盗婴幼儿,使婴幼儿脱离家庭监护,后果严重;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给他人生命健康带来极大损害;将儿童卖往境外,增加解救难度和复杂性。
(3)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全面评估是否适用死刑。

提醒:拐卖儿童是严重犯罪行为,公民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报警。不同案件情况复杂,量刑需具体分析,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7-12 03: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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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若涉及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其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等关键作用,性质恶劣,应受到法律严惩。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犯罪规模大、危害严重,这种情况应被重判。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严重侵犯儿童人身安全,要依法重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婴幼儿无自我保护能力,此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需严格量刑。
(五)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后果严重,应按规定量刑。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增加解救难度,损害国家形象,要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025-07-12 01: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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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儿童,在符合特定情形时会判死刑。像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儿童,用暴力等手段绑架儿童用于出卖,偷盗婴幼儿出卖,导致被拐儿童或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将儿童卖到境外,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还要没收财产。
2.法院会依据具体犯罪情况,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判死刑。

2025-07-12 00:37: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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