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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矛盾由被害人激化构成会怎样量刑

贾** 吉林-白山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10 17:04:43 420人阅读

寻衅滋事矛盾由被害人激化构成会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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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衅滋事罪量刑中,被害人激化矛盾是可考量情节。一般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若矛盾激化责任在被害人,司法实践会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进而从轻处罚。但具体轻判幅度要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判断,像双方冲突原因、被告人行为方式及造成后果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案件,准确判断矛盾激化责任归属。
2.综合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从轻处罚幅度。
3.若后果不严重且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7-10 22: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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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寻衅滋事罪量刑有一般情形和严重情形之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并处罚金。
(2)当矛盾激化责任在被害人时,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可从轻处罚。
(3)具体轻判幅度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来判断,涵盖双方冲突原因、被告人行为方式及造成后果等方面。
(4)若后果不严重且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有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提醒:
遇到涉及寻衅滋事的案件,需注意保管与矛盾激化相关的证据。因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0 20:4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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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你作为被告人一方,可收集能证明矛盾由被害人激化的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在庭审时向法官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作为被害人一方,要冷静对待矛盾,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意味着在对寻衅滋事罪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包括矛盾激化责任等各种情节来决定刑罚。

2025-07-10 19: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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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罪量刑时,若矛盾由被害人激化可考虑从轻。一般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2.若被害人激化矛盾,司法上可能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小,从轻处罚。但轻判幅度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
3.若后果不严重、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2025-07-10 18:0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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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寻衅滋事罪中矛盾由被害人激化是量刑考虑情节,司法实践中可能从轻处罚,具体轻判幅度依全案事实、证据而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认定为犯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并处罚金。当矛盾激化责任在被害人时,意味着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处罚。但具体轻判多少要结合全案情况,像双方冲突原因、被告人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后果等。如果后果不严重,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按照法律就可能不认定为犯罪。如果您遇到涉及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想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适用和量刑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0 17:34:31 回复

你好,关于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将规定发给你供你参考,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再咨询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21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虎担港杆蕃访歌诗攻涧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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