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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未遂情况是怎样认定的

王** 广东-湛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09 10:15:51 438人阅读

行贿罪的未遂情况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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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未遂咋认定。这关键就看行贿行为有没有对受贿的人产生实际的影响。比如说,行贿的人开始搞行贿那一套了,像为了得到不该得的好处,给国家工作人员送东西。要是因为一些不是行贿人自己能控制的原因,像被发现了、受贿的人不接受给退回来了,导致东西没送出去,那就得认定是行贿未遂。

从犯罪构成来讲,行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就算是未遂,没把东西送出去,可这行贿的行为已经对职务廉洁性造成危险了,只不过比行贿成功那种情况程度轻一些。在实际司法操作里,得把行贿行为开始的情况、进行到什么程度,还有为啥没成功送出去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判断是不是行贿未遂,这样才能合理地给行贿的人量刑。总之,认定行贿罪未遂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全,不能马虎。

2025-07-09 16: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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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核心要点在于行贿行为是否切实对受贿人产生了实际作用。当行贿人着手实施行贿行为,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倘若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诸如被相关部门查获,或者受贿人拒绝接受等情况,导致财物交付未能完成,这种情形应被认定为行贿未遂。

从犯罪构成角度剖析,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在未遂状态下,尽管财物交付未完成,但行贿行为已然对职务廉洁性构成了侵害的危险,只是相较于既遂而言,这种侵害程度相对较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全面综合地考量行贿行为的着手阶段、实行程度,以及未能得逞所基于的具体原因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精准地认定行贿罪的未遂状况,以此实现合理量刑。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25-07-09 15:0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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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行贿罪未遂,关键要看行贿行为有没有对受贿人产生实际影响。行贿人开始搞行贿那一套,像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要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被查着了、受贿的人不接受,导致财物没送出去,那就得认定是行贿未遂。

从犯罪构成来讲,行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未遂的时候,虽说财物没送出去,但行贿行为已经对职务廉洁性有了侵害的危险,只是比既遂的时候程度轻些。在司法实践里,得全面考虑行贿行为开始的情况、进行到什么程度了,还有为啥没成功等因素,准确判断行贿罪是不是未遂,这样才能合理地给罪犯量刑。

2025-07-09 14: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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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未遂的认定,重点在于行贿行为有没有对受贿人产生实际作用。行贿人着手实施行贿行为,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要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被查获、受贿人拒绝接受等,没有完成财物交付,就应认定为行贿未遂。

从犯罪构成来讲,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未遂时,尽管没完成财物交付,但行贿行为已对职务廉洁性造成侵害风险,只是程度比既遂轻一些。在司法实践里,要综合考虑行贿行为的着手、实行程度,以及未得逞的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行贿罪的未遂情况,从而合理量刑。

2025-07-09 12: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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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未遂的认定,重点在于行贿行为有没有对受贿人造成实际影响。要是行贿人开始实施行贿行为,像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然而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像是被查获、受贿人拒绝接受等,没有完成财物交付,那就应该认定为行贿未遂。从犯罪构成方面来讲,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在未遂的时候,虽然没有完成财物交付,不过行贿行为已经对职务廉洁性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只是程度比既遂要轻一些。在司法实践当中,要综合考虑行贿行为的着手情况、实行的程度,还有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得逞等因素,准确认定行贿罪的未遂情况,这样才能合理量刑。比如,行贿人已经和受贿人有了接触,并且准备好给予财物,只是由于突发状况被当场查获,这就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完成财物交付,应认定为行贿未遂。

2025-07-09 11:47: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3)实际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2)藏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4)失控说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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