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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死缓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薛** 江西-上饶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09 11:40:27 300人阅读

抢劫死缓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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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事实认定:仔细查看抢劫行为的证据,瞧瞧有无瑕疵,证据链全不全。要是关键证据有问题,就能削弱指控。我曾见过因证据瑕疵改变判决的案件例子。
2.犯罪情节:考虑抢劫的暴力程度和后果。暴力轻且没造成严重后果,可作为从轻理由。
3.主观故意:分析抢劫故意怎么来的,像生活所迫、一时冲动这种动机,辩护时能提。
4.量刑情节:找出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或积极退赃、获谅解等酌定情节,争取死缓。

2025-07-09 1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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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抢劫罪死缓辩护可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情节、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
法律解析:
在抢劫罪死缓辩护中,犯罪事实认定方面,若指控抢劫行为的证据存在瑕疵,像证人证言含糊不清,或证据链不完整,缺少关键物证,就能削弱指控力度。犯罪情节上,若抢劫暴力手段相对温和,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主观故意方面,因生活所迫、一时冲动等可酌情从轻的动机实施抢劫,可作为辩护要点。量刑情节上,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都有助于争取死缓判决。这些辩护要点都有相应法律依据支撑,能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权益。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深入咨询,欢迎随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2025-07-09 16: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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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死缓辩护可从多维度展开。

1.犯罪事实认定上,应着重审查指控抢劫行为的证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支撑指控。若存在证据瑕疵或证据链不完整,比如关键证人证言存疑、物证提取程序不规范等,可有效削弱指控力度,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局面。

2.犯罪情节方面,需考量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与后果严重程度。若暴力手段相对较轻,未造成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后果,如仅以轻微威胁取得财物,可作为从轻情节在辩护中提出。

3.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层面,深入分析其抢劫故意形成的原因与动机。若是因生活所迫、一时冲动等可酌情从轻的动机,如为给家人治病急需钱财而抢劫,可使法官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有所改变。

4.量刑情节不可忽视,查找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据此全力争取死缓判决。

2025-07-09 15: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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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事实认定层面,着重审视证据的可靠性与完整性。若有证据瑕疵,例如证人证言模糊不清,或者证据链断裂,无法确凿证明抢劫行为,就能对指控形成有力冲击。
(2)犯罪情节方面,精确评估暴力程度与后果严重性。暴力手段温和且未酿成严重后果,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作为从轻量刑的关键依据。
(3)主观故意角度,深入剖析抢劫故意的产生根源与动机。像因生活所迫或一时冲动起意抢劫,显示其主观恶性并非根深蒂固,为从轻辩护提供支撑。
(4)量刑情节上,仔细查找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法定的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酌定的积极退赃、获被害人谅解等,都可能成为争取死缓判决的重要因素。

提醒:
抢劫罪死缓辩护复杂,从多方面综合考量证据、情节等因素。不同案件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

2025-07-09 14: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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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事实认定
仔细审查证据,看看有没有模糊不清、来源不明的证据,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要是发现关键证据有问题,像证人证言矛盾、物证关联性不强等,就要抓住这点向法庭说明指控不可靠。

(二)对于犯罪情节
详细分析抢劫时的暴力情况,对比同类案件判断暴力程度。要是没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就强调情节没那么恶劣,不应判处极刑。

(三)针对主观故意
深入挖掘被告人产生抢劫想法的背景,要是有经济困难、遭受刺激等因素,说明并非恶意蓄谋,主观恶性较小。

(四)围绕量刑情节
全面排查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若有自首等法定情节,要着重强调;积极退赃、获得谅解等酌定情节也不可忽视,据此请求判处死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25-07-09 13:29:57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是受害人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立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而被告人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义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这一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而孟某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一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随后,19时30分公安机关对其所作了《讯问笔录》(第一次)。在孟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孟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常某也还没有承认二人的犯罪事实(常某是在5月10日19时55分才承认的)。另外,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大案中队2007年9月29日出具的本案《抓获经过》也可以证实:“……再次询问孟某某,孟某某即交待了犯罪经过,后常某迫不得已也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段文字也足以说明,孟某某确实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孟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本人悔过自新的态度,而且减少了国家对刑事侦查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宣告破案,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其自首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三、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1、在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他与另一被告人常某相比,没有积极购买砍刀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主动提出过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用砍刀伤害被害人。从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来看,常某也承认是自己砍的害人。诉讼卷第3卷第17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们用什么杀死黄义然的?”常某回答:“我拿了一把砍刀,孟某某拿了根棍子”。诉讼卷第3卷第20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砍完义然后干什么来?”常某回答:“我砍完她后,把刀给了玉强了,然后我去找钱去了,玉强后来砍没砍她我不清楚。”从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公某某物证鉴法物字[2007]217号)结论分析,能够确认:送检的圆头砍刀和常某上衣及裤子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但是,该结论却不能肯定平头砍刀(未带入犯罪现场)、孟某某上衣和木棍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按照犯罪痕迹学的一般原理,只有对受害人实施砍杀行为的人,才有可能在衣服上喷溅有受害人的血迹。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既然不能确定孟某某身上的血迹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就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砍杀被害人的行为。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孟某某直接造成的。根据某某市公安局(2007)某公刑技医字第(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死者黄某某系锐器致左颈动静脉横断及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而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用砍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只是用拳头、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孟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四、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也表明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来表示自己的深刻悔罪。所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孟某某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未成年人持枪抢劫,没伤到人,抢的数额极小。如果未满14周岁,不会判刑。如果年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由依法判决。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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