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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于民法总则胎儿遗赠,集体指哪些?

邓* 湖北-武汉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3.22 07:44:28 2020人阅读

最近我有个朋友的孩子过世,于是现在位遗赠的事情而闹上法院,请问民法总则胎儿遗赠,具体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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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2018-03-22 07: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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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民法总则胎儿遗赠可以通过《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18-03-22 07: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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