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附条件逮捕决定有复议的权利,这是公检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的体现,能保障执法准确公正。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针对证据有欠缺但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案件作出的有条件批捕决定。
当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可按规定要求复议。具体做法为:
1.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2.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在收到检察机关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通过这样的程序,能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决定,维护司法的公正与严谨。
法律分析:
(1)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针对证据有欠缺但侦查机关在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案件所做的有条件批准逮捕决定。
(2)当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其可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3)若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公安机关还能在收到检察机关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这一机制体现了公检之间相互制约与监督,对保障执法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提醒:
公安机关在进行复议、复核时,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咨询。
(一)当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附条件逮捕决定有误时,要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然后送交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复议。
(二)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并且连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复议、复核。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附条件逮捕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对证据有欠缺但侦查机关已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案件,作出有条件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可对此决定复议。
2.若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收到不批捕决定书5日内,要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检察机关。
3.若意见未被接受,收到复议决定5日内,可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材料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保障执法公正。
结论:
公安机关对附条件逮捕决定可以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复核。
法律解析:
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对证据有所欠缺但侦查机关在进一步侦查取证案件作出的有条件批准逮捕决定。当公安机关认为该决定有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依据规定,公安机关可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若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能在收到检察机关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公检之间相互制约与监督,能保障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涉及附条件逮捕等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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