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进入冷静期确实可撤回。这一规定旨在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期,减少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的遗憾。
为更好地执行这一规定,有以下建议:
1.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对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的宣传。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明确告知双方在冷静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撤回申请的流程,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规定而错过相关期限或出现操作失误。
2.对于前来咨询和办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当事人,工作人员要保持耐心和专业,详细解答疑问,确保当事人清楚知晓整个过程。
3.可以建立相应的提醒机制。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前几天,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双方当事人,若要继续办理离婚需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是法律给予夫妻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缓冲时段。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权利选择撤回离婚申请,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明确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流程,需按规定携带证件材料,亲自填写申请书,经核实后完成撤回,确保程序规范有序。
(3)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这一设定避免了因双方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未及时领取离婚证而产生的不确定状态。
提醒:
在离婚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若决定撤回需按规定操作;同时注意冷静期届满后申请离婚证的时间限制,避免错过影响权益。
(一)在离婚冷静期内,想撤回离婚申请的一方,要准备好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这期间要注意时间限制,必须是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到婚姻登记机关后,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三)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民政局签离婚协议进入冷静期,能撤回。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发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一方不愿离,带规定证件材料,向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核实无误后,会收到确认单,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2.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申请。
结论:
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进入冷静期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一方不愿离婚的,能持规定证件材料向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相关材料一并存档。而且,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给夫妻双方足够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关于程序、权益等方面的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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