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资格,首先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符合此条件就有资格。
(二)再看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衡量采取取保候审是否不会造成社会危险,若是则有资格。
(三)还要留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到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且确保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
(四)若羁押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完,这种情况也能考虑取保候审。另外,对于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捕需复议、复核,以及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同样可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刑事诉讼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这些情况可取保候审: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不会危害社会。
重病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取保无社会危险。
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取保。
另外,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捕要复议复核,或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嫌疑人,也能取保。
结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特定条件具有取保候审资格。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具备相应情形可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资格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同样可行。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采取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能取保候审。另外,羁押期限满但案件未办结,以及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复议、复核,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均可取保候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您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专业的解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获得取保候审资格,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程序公平高效的考量。
1.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因其罪行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取保候审机会,体现刑罚的适度性。
措施建议:司法机关应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确保该类人员依法获得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既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又兼顾社会安全与个人权益平衡。
措施建议:建立科学评估社会危险性的机制,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适合取保候审。
3.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取保候审,彰显人道主义精神。
措施建议:加强对这类人员的医疗保障及监管措施,确保其遵守规定。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取保候审可防止超期羁押。
措施建议:司法机关应提升办案效率,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拖延。
5.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保障其申诉权利。
措施建议:明确复议、复核的流程和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刑事诉讼法设定这些取保候审条件,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秩序。对于罪行较轻,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取保候审机会,体现司法的人性化与灵活性。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若判断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取保候审,这避免了不必要的羁押。
(3)考虑到特殊身体状况和情形,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取保候审,彰显人道主义精神。
(4)针对羁押期限与案件办理进度的矛盾,以及特定检察决定后的复议、复核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保证司法程序正常推进。
提醒:
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资格较复杂,不同案情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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