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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时间要求是多久

唐* 山东-聊城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7.05 10:10:08 372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的时间要求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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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债权的行为,如低价转让财产等,应立即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二)当确认存在可撤销事由后,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三)债权人平时要建立对债务人的动态跟踪机制,以防错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07-05 16: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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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若从债务人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3.这两个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期满,撤销权实体权利就没了。如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债权人要在一年内主张撤销;若转让已过五年,即便后来才知晓,撤销权也没了。

2025-07-05 14: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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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这两个时间限制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间届满,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实体权利就会消灭。例如,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损害自身债权,就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的一年内及时主张撤销;若从转让行为发生时起已经过了五年,就算债权人之后才得知此事,撤销权也会丧失。所以债权人在发现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关注除斥期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债权人撤销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也可直接联系我,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7-05 14:0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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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分别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和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期间届满撤销权实体权利消灭,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需做到:1.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和交易行为,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债权的情况,如低价转让财产等,及时收集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可撤销的事由。2.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务必在一年内积极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3.即使暂时未发现撤销事由,也应在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保持警觉,以防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2025-07-05 12:1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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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这是保障交易稳定和各方权益平衡的重要制度。法律规定了两个除斥期间,一是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期间促使债权人在知晓权益可能受损时及时行动,避免拖延导致证据湮灭或债务人转移财产等情况。
(2)另一个是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若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后,即使债权人在五年后才发现,撤销权也不再存在。
(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间一旦届满,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实体权利就会消灭。

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损害其债权的行为后,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不确定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05 11:54:37 回复

一、谁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权是为防止债务人通过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权利。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1、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2、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由于债务人实施的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故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分为主观、客观条件两个方面。二、行使需要的客观条件1、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合法成立后,消灭之前。债权成立后消灭前是债权存续期间,只有债权存在,才有必要保护,同时,债权须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债权是法律所禁止的,谈不上保护。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消耗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涉及第三人,不涉及效力问题,事实行为是债务人使用其财产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应加以干涉。法律上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转让财产,不论有偿、无偿均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就涉及行为的效力问题,若该行为导致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当减弱,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导致对债权人的损害,放任这类行为,势必对保护债权不利,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设定一定界限,赋予债权人一定权利。从各类权利的功能看,赋予债权人相应撤销权,能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恢复原状,自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3、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才可能导致对债权的损害,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其自始无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处理无效行为的原则是返还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应恢复原状,其清偿能力不受影响,也不会损害到债权。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危害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债务人减弱或丧失其清偿能力以致无力履行债务,满足债权。主要表现为: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负担,如放弃到期债权即债的免除,无偿转让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在自己的物上设置限制物权等。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债权造成的损害包括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何标准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债务超过债权说认为,应当以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债务超过债权为标准;支付不能说认为,应当以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支付不能为标准;财产不足偿债说认为,应当以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为标准。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相比而言,赞成财产不足偿债说的较多,其理由是,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其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认定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在实施该类行为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笔者亦认为第三种观点在实践中较为可行。三、行使需要的主观条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降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并危害债权。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有偿时,具备上述主观、客观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债的撤销权。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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