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常见事故责任划分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园期间受伤,幼儿园原则上担责,能证明尽责则免责。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先担责,幼儿园管理有失则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地面湿滑等园内设施问题,幼儿园应及时清理并设置警示标识,避免孩子因环境问题受伤。
3.针对校外人员进入园内伤人情况,幼儿园要加强安全保障管理,严格人员出入登记,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组织活动时,要合理安排活动内容和流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孩子活动安全。
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通常幼儿园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例如地面湿滑致孩子摔倒,未设警示或未清理,幼儿园要担责。
(2)损害由第三人造成时,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管理有漏洞,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如校外人员入园伤人,幼儿园安全保障有问题,需担补充责任。
(3)幼儿园组织活动安排不当致孩子受伤,幼儿园也需承担责任。
提醒:
家长需留意幼儿园日常管理状况,幼儿园应完善教育管理机制。若遇纠纷,因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幼儿园自身管理问题导致幼儿受伤,如地面湿滑未处理、活动安排不当等,幼儿园要担责。所以幼儿园应做好日常场地检查和维护,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合理安排活动。
(二)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先担责,幼儿园安全保障等管理有漏洞时承担补充责任。幼儿园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严格人员进出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一般幼儿园担责。若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担责。如地面湿滑没设警示、未清理,孩子摔倒,幼儿园要担责。
2.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幼儿园管理有失,承担补充责任。如校外人员入园伤人,安全保障有漏洞,幼儿园担补充责任。
3.幼儿园组织活动安排不当致孩子受伤,需担责。判断关键在于幼儿园有无尽到义务。
结论:
幼儿园常见事故责任划分依具体情形判断,关键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受伤,幼儿园通常担责,能证明尽责则免责;第三人致害,第三人先担责,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孩子因地面湿滑摔倒,幼儿园未设警示标识或清理,表明其未尽责,需担责。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安全保障有漏洞等未尽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此外,幼儿园组织活动安排不当致孩子受伤,也需担责。家长若遇到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事故不知如何界定责任,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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