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斡旋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财的犯罪。
2.认定标准: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非直接职务便利,靠职权地位影响;通过他人职务行为办事;谋取违法违规等不正当利益;有索财或收财行为。
3.受贿三万以上,或一万到三万且有特定情节,认定“数额较大”,追究刑责。
结论:
斡旋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满足相应认定标准且受贿数额达一定程度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认定斡旋受贿罪,主体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关键在于利用的并非直接职务之便,而是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且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正当利益,同时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当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存在特定情节,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如果对斡旋受贿罪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或遇到类似法律事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斡旋受贿罪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应依法严厉打击。认定该罪需满足多方面标准。
1.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该罪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非直接职务之便,而是基于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
3.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这体现了斡旋的特点。
4.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利益。
5.客观上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节,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预防和打击斡旋受贿罪,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法律分析:
(1)斡旋受贿罪主体特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限定体现了法律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格要求。
(2)行为人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非直接的职务之便。这种便利基于其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力,与普通的职务行为有区别。
(3)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这是斡旋受贿的重要表现形式,涉及到权力的间接运作。
(4)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合法利益则不在此罪的范畴内。
(5)客观上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三万元以上,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节,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斡旋受贿行为。请托人也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且不是直接职务之便,而是基于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去办事。
(三)确认是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
(四)查看谋取的利益是否为不正当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利益。
(五)核实客观上是否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统计受贿数额,若在三万元以上,或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有特定情节,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金额认定主要有两大标准:一是“数额较大”,通常指受贿金额超过三万元;二是“数额巨大”,一般指受贿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所调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颁布。
专业解答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本罪是特殊主体。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利。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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