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斡旋式受贿罪的人来说,首先要核实主体身份,看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主体不符合,就直接排除该罪名。
(二)接着分析客观行为,看是否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来操作,并且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以及有没有索取或收受财物。
(三)还要确定主观心态是否为故意,了解其行为时的内心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斡旋受贿中,主角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像我曾接触的案子,主角就是公职人员。
2.客观上,得靠自身职权便利,借其他公职人员之手,给请托人弄不正当好处,还得有索财或收钱行为。
3.主观得是故意。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关键,像非法利益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合法利益都算。司法中综合判断是否构成。
结论:
斡旋式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便利通过他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索财或收财的犯罪行为。
法律解析:
斡旋式受贿罪有严格构成要件。首先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其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借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达成目的,同时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两个条件。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像走私获利,也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合法利益,比如靠行贿拿到本应公平竞争的项目。主观上是故意心态。在司法实践里,会全面审查各类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该罪。若有人对斡旋式受贿罪还有疑惑,或自身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斡旋式受贿罪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形象与国家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秩序。
1.加强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关于斡旋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规定,提升法律意识,使其明确行为界限,从思想上杜绝此类犯罪念头。
2.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内部强化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的监督,外部鼓励群众、媒体积极参与监督,拓宽举报渠道,让此类行为无所遁形。
3.严格司法认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秉持严谨态度,综合多方面证据,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斡旋受贿构成要件,确保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形成有力威慑。通过这些措施,能有效遏制斡旋式受贿罪的发生。
法律分析:
(1)主体层面,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是构成斡旋式受贿罪的基础,普通公民不具备该罪主体资格。
(2)客观行为上,行为人要借助自身职权或地位带来的便利,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最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伴有索取或收受财物举动。
(3)主观故意体现为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依然积极实施,希望借此获取财物。
(4)关于不正当利益,其范围宽泛,不仅涵盖违法违规利益,还包括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合法利益。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务必严格自律,切勿触碰斡旋受贿红线。若面临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金额认定主要有两大标准:一是“数额较大”,通常指受贿金额超过三万元;二是“数额巨大”,一般指受贿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所调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颁布。
专业解答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本罪是特殊主体。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利。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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