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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行为

侯* 河南-驻马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6.30 08:36:32 305人阅读

哪些情形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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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参与挪用公款(如教唆、帮助)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仅有使用公款行为未参与共谋等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等取得挪用款,这种情况下双方存在共同故意和行为,所以以共犯定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若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并参与挪用公款行为,像教唆或提供帮助等,也构成共犯。不过,若仅有使用公款的行为,却未参与共谋、指使或策划,就不符合共犯构成条件。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很严谨,关乎个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不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属于共犯等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的法律处境。

2025-06-30 14: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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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一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参与挪用公款,如教唆、帮助等。但仅有使用公款行为,未参与共谋、指使或策划的,不构成共犯。

为避免此类犯罪,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挪用公款罪及共犯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国家机关和单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管,严格审批流程。
3.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提升其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使其自觉抵制挪用公款行为。

2025-06-30 14:2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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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时,使用人与挪用人若有共谋,且存在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就会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这强调了使用人在整个挪用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和实际参与程度。
(2)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只要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参与到挪用公款的行为中,像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等,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挪用供自己使用,或者提供关键信息等帮助行为。
(3)认定共犯必须同时具备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若仅有使用公款行为,却未参与共谋、指使或策划,是不构成共犯的。

提醒:
挪用公款罪共犯认定复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确定责任。

2025-06-30 12:4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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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人若想避免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就不要与挪用人共谋,不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要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不进行教唆、帮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与挪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若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2025-06-30 11:4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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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获取挪用款,按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参与挪用公款,如教唆、提供帮助,也构成共犯,像教唆挪用供自己用或提供关键信息。

3.认定共犯要具备共同故意和行为,仅使用公款未参与共谋等的,不构成。

2025-06-30 10:12:2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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