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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保候审几天可以批准

杨** 天津-汉沽区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6.30 07:14:55 488人阅读

广州取保候审几天可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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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按规定需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为确保这一规定更好落实,可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内部流程。各办案机关应制定清晰的审查流程,责任到人,避免内部推诿拖延,保证三日决定期限的严格执行。
2.加强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超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并问责;同时接受外部监督,如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监督和申诉。
3.提高办案人员素质。通过培训提升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使其能快速准确审查取保候审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合理决定。即便案件复杂,也能在较短时间内给出是否批准的结果。

2025-06-30 12: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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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时需遵循三日的决定期限,这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等待。
(2)对于取保候审的批准标准,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情况,从可能判处的较轻刑罚到有期徒刑以上但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还有基于特殊身体状况和案件办理进度的因素,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与合理性。
(3)尽管规定为三日,但实践中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和证据收集情况等影响而有所变动,不过总体仍会在较短时间内给出决定,确保司法程序的相对高效。

提醒:
申请取保候审时,要清楚法定三日决定期限及可能的变化情况。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能否获批需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6-30 11:1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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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来说,要确保申请材料准备充分,清晰阐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说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情况,或者有严重疾病等情形,提高申请成功率。
(二)密切关注办案机关的动态,在三日期限临近时,可适当通过合法途径询问进展,但注意不要过度干扰办案。
(三)若申请未获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在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时,再次提出合理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025-06-30 09: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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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要在三天内决定。这是法定的时间要求,保障程序的及时性。

办案机关审批时,会考量多种因素。像嫌犯可能判管制、拘役等,或符合特定条件不致有社会危险,通常会批准。这是从多方面权衡嫌犯情况。

实际中,三天期限会因案的复杂、证据收集状况等改变。但总体也会较快给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25-06-30 09:2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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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一般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实践中可能因多种因素有所变化但通常也会在较短时间内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公检法对于取保候审申请有三日的决定期限。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拖延。办案机关批准取保候审有明确条件,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多种情况。虽然理论上是三日决定期限,但在实际案件中,由于案件复杂程度不同、证据收集进度差异等,决定时间会有所变动。不过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与高效,通常也会在较短时间内给出是否批准的结果。如果大家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清晰的解答。

2025-06-30 09:11:06 回复

界定条件下列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伤亡的;2、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注: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除外);3、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的(注:“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4、由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的;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并在原工伤或者职业病部位(伤口)旧伤复发的在职职工(含退休人员),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期间的有关医疗费用)。认定程序1、职工所在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2、职工发生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须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3、工伤确认机构收到工伤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医疗鉴定申请程序单位申请医疗鉴定程序:个人申请—单位填《鉴定表》—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或8个老区)—市医疗鉴定—单位取回结果告之个人(送达文书)。个人申请医疗鉴定程序:个人出面向市劳动资源中心申请并由其受理—填《个人申请鉴定协议书》—填《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由资源中心报送给市医疗鉴定办鉴定—15日内到资源中心取回结果—不服可复查—工伤:省最终鉴定;非工伤的:市专家最终鉴定。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费用:职工工伤达到残疾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诊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血费、住院费、特殊诊断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负担30%,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未达到上述程度、属轻伤的,其工伤医疗期以一个月为限,期间的医疗费也按上述比例分别由所在单位和保险基金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掌握,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二)工资:工伤职工的工资视同工伤津贴或工伤生活费。单位发给的工伤津贴和生活费以鉴定确认的工伤医疗期为限。(三)医疗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如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以不低于职工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四)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工伤经治疗后须安装假肢、配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或康复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安装义眼、镶牙的,由市劳保部门指定的工伤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单位负担30%,保险基金负担70%。必须进口康复辅助器具,单位和保险基金各负担一半。被鉴定为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领取定期残疾退休金手续的职工,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并经市劳鉴会批准,维修、更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全部负担。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待遇(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关闭、破产单位(指已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单位)的工伤职工(含1993年8月1日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1、一至七级残疾、已移交退管机构管理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由退管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工伤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2、不属于退管机构管理的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已由单位按规定处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本办法实施后关、破产单位工伤职工:1、单位关闭、破产时已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或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工伤职工并已办理工伤离岗退养单位可移交退管机构管理。2、五至六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的可按有关标准处理,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3、上述1、2目的工伤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的退管机构办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工伤医疗期内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三)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原由单位发给的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自本办法实施后改由基金负担;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50%;供养亲属死亡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受益人待遇(一)丧葬费(二)遗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三)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下列办法支付: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含工伤旧伤复发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的职工)的供养家属生活费。2、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1)供养亲属有关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年限;①供养亲属条件按规定执行。②父母(或养父母),从设定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年龄条件(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③未成年者供养至16周岁,如超过16周岁尚在高中(职业中学)就读的计算至高中毕业止。如供养亲属是父母和子女的,原则上分别负责父母和子女各一人。④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项第2目(1)②的办法计发。(2)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抢救治疗指定医院工伤抢救、治疗应就近送往本市工伤治疗指定医院。情况危急时可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基本稳定后即转到指定机构或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不及时转移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医疗费用。残疾职工退休待遇对残疾职工(包括关闭、破产企业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退休的人员和移交社会管理的工伤人员)进行必要康复治疗或残疾程度变化的检查,所需的检查费用由保险基金负担。经检查后残疾等级提高的,享受相应等级待遇,其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二次不同等标准之间的差额。预防费和康复费的管理工伤预防费每年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13%、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每年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三分之一,纳入市社保基金专户进行分账核算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或季度统一编制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专款专用。当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陈玉玲、邹勇刚)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后待遇(一)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2、残疾退休金。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从被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按月计发。3、残疾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一至四级残疾并经市劳鉴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残废护理费,护理费以职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标准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确定:五项均需护理者按70%计发护理费;四项需护理者按60%计发;三项需护理者按50%计发;两项需护理者按40%计发。4、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需护理的,可按本条(一)项3目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5、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伤职工将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方作为回原籍异地安置处理。其安家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按规定处理。6、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标准按规定执行,由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以下规定发给工伤补偿待遇:1、一至四级残疾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并按本条(一)项规定计发残疾退休金和残疾护理费。如选择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残疾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可按规定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其中,可享受残疾护理费的,按本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2、五至十级残疾其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分别按本条第(一)项第1目和第6目的标准计发。3、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前需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首次费用按上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规定处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给予预付一次更换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单位负担30%,基金负担70%。(三)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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