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赌场定罪并非只取决于机器台数。机器台数是考量因素之一,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贵重款物作奖品或回购奖品组织赌博,达到一定台数可能构成犯罪。
2.定罪会综合其他情形。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金额等都是重要因素,抽头渔利或参赌人数累计到一定标准,即便机器台数未达标,也可能认定构成该罪。
3.赌场经营时间、规模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游戏场所的监管,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赌博功能的设备;对场所经营方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对疑似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分析:
(1)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并非仅依据机器台数。设置具备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等贵重款物作奖品或回购奖品给予财物组织赌博,达到一定台数会构成犯罪。
(2)定罪还会综合其他因素。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金额等都在考量范围内。若抽头渔利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标准,即便机器台数未达标,也可能认定构成该罪。
(3)量刑时会考虑赌场经营时间、规模等情节。这些因素能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提醒:
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涉及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对应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经营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场所时,要严格把控机器台数,避免达到法律规定可能构成犯罪的台数标准。
(二)不能仅关注机器台数,还要注意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金额等因素,不能让这些方面触及法律红线。
(三)规范赌场经营时间和规模,避免因这些情节影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开设赌场定罪不只是看机器台数。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用现金等作奖品组织赌博,达到一定台数可能犯罪。
2.定罪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像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等。抽头渔利或参赌人数达标准,即便机器台数不够,也可能认定犯罪。
3.量刑时会考虑赌场经营时间、规模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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