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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满后有什么手续和流程

曾** 江苏-盐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6.22 13:15:36 356人阅读

监外执行期满后有什么手续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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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会全面考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表现,判断其是否遵守规定,这是后续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
(2)若罪犯未违反规定,执行机关需向本人及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外执行,保障信息公开透明。
(3)执行机关要整理监外执行情况并归档,书面通知原判法院、原关押监狱或看守所等交付执行机关,完成工作交接。
(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刑期已满的,由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

提醒:监外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与罪犯都应遵守。若对监外执行手续办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5-06-22 1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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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机关考察罪犯监外执行表现时,要制定详细考察标准,确保全面准确评估罪犯是否遵守规定。
(二)若罪犯无违规,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监外执行要做到公开透明,保障罪犯和群众的知情权。
(三)整理监外执行情况归档时,要保证材料完整、准确,书面通知交付执行机关务必及时。
(四)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严格按刑期情况分别处理,刑期未满及时收监,刑期已满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025-06-22 17:1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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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会全面考察罪犯表现,看是否遵守规定。
2.若罪犯未违规,执行机关向其本人及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外执行。
3.执行机关整理监外执行情况归档,书面通知原判法院或原关押场所。
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则收监;刑期已满,原关押场所办理释放手续。

2025-06-22 16:2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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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外执行期满,执行机关需全面考察罪犯表现,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解除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或释放等相关手续,并通知交付执行机关。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外执行期满时,执行机关有责任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若罪犯未违反规定,执行机关要向其本人及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外执行,还需整理相关情况归档并书面通知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等交付执行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罪犯及时收监,刑期已满则办理释放手续。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监外执行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如果您在监外执行相关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22 15: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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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期满,执行机关需严谨依规办理手续。执行机关全面考察罪犯表现,若未违规,应及时向本人及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外执行,还需整理归档相关情况并书面通知原判法院或原关押场所。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对应措施。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罪犯,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刑期已满的,由原关押场所办理释放手续。
3.为保障执行规范,建议执行机关建立严格考察机制,确保考察全面准确;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完整可查;加强与交付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提升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2025-06-22 14:04:1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已经怀孕的,那么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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