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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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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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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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电话引流者若确实不知是诈骗,通常不构成诈骗罪。认定犯罪要主客观统一,诈骗罪需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知情就缺乏主观故意,一般不用担刑责。
2.若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引流者应当知道是诈骗却装作不知,可能认定为诈骗罪共犯。量刑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和情节判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徒刑等;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
结论:
打电话引流者若确实对诈骗不知情,通常不构成诈骗罪;若应当知道是诈骗活动却装作不知情,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法律解析:
认定犯罪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打电话引流者若不知行为用于诈骗,缺乏主观故意,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若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是诈骗活动却佯装不知,就可能认定其为诈骗罪共犯。其量刑会根据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和情节判定,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打电话引流者若确实对诈骗不知情,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认定犯罪要主客观相统一,诈骗罪需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知情的引流者缺乏主观故意,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若司法机关能证明引流者应当知道是诈骗活动却装作不知情,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和情节判定。
3.解决措施与建议:打电话引流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合作业务仔细审查,避免陷入诈骗风险。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严谨收集证据,准确判断引流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诈骗罪认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打电话引流者若确实对诈骗不知情,因缺乏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不构成诈骗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然而,若司法机关掌握证据,能证明打电话引流者应当知晓是诈骗活动却佯装不知,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3)对于构成共犯的量刑,要依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和情节判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提醒:
在参与工作时应保持谨慎,对可能涉及违法的业务要仔细辨别。若对工作性质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判断。
(一)打电话引流者若确实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不用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日常要保留好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比如与上级沟通记录等。
(二)若司法机关怀疑其应当知情,引流者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了解的情况,避免被错误认定为共犯。
(三)若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要认识到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和情节判定,应争取从轻处罚,比如主动交代问题、有立功表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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