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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由谁决定

夏** 北京-昌平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6.12 09:22:13 301人阅读

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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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在判决时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当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法院能在宣告判决时作出该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罪犯的人文关怀和合理处置。
(2)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需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一流程保证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3)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执行机关要及时收监;刑期届满则由原关押监狱等办理释放手续,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和完整。

提醒:暂予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私自监外执行会触犯法律。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了解具体解决方案。

2025-06-12 15: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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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在判决时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已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需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经相关机关批准,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依刑期情况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院能在宣告判决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需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若刑期未满,负责执行的机关要及时收监;若刑期届满,由原关押监狱等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但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若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6-12 13: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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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在判决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若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条件,法院能在宣告判决时作出此决定。对于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需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当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负责执行机关要及时收监;若刑期届满,由原关押监狱等办理释放手续。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审核,避免违规操作。执行机关要定期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确保其遵守规定。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部门及时掌握罪犯情况,保障司法程序公正透明。

2025-06-12 12:3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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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交付执行刑罚前符合条件的罪犯,法院可在宣告判决时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法院相关工作流程。
(二)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需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或看守所会提出书面意见,家属可关注申请进展,按要求提供必要协助。
(三)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执行机关会收监,罪犯应遵守安排;刑期届满则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06-12 11:2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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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时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前,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可在宣判时决定。
2.服刑罪犯需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及时收监;刑期届满,原关押单位办理释放手续。

2025-06-12 10:18: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监外执行的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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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予监外执行诊断费用谁负担

    专业解答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无需支付费用,罪犯及其家属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无需向司法机关缴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前无需支付费用。进入交付执行环节,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2024.07.10 21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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