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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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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你钱,其名下仅有一套按揭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过大、豪华装修,明显超出其生活必需标准,或者该房屋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已设定抵押等担保物权,基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也可以被执行。
不过,法院在执行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住房保障情况等,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2025-06-12 12:2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