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两种不同的决定和批准形式。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负责审查决定。当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时,法院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2)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若其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样既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又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提醒: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严格,不同阶段有不同规定。若涉及此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结论:
暂予监外执行有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和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相关机关批准两种形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保障罪犯权益的一项制度。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会审查罪犯情况,当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时,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发现罪犯符合条件,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严格的法定程序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罪犯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法律程序、适用情形等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暂予监外执行有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两种形式。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经审查,若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发现罪犯符合条件,可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首先要加强对决定和批准机关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其次,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被准确认定。最后,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定期考察,一旦不符合条件立即收监。
(一)在交付执行前,若认为罪犯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可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供能证明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的相关材料,帮助法院审查决定。
(二)在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发现罪犯符合条件,要及时整理书面意见,并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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